提交虚假材料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被撤销
鲁网·泰山财经9月11日讯今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市监局”)发布公告称,经调查,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原消防”)因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被济南市市监局撤销公司2012年9月20日变更登记、2017年5月9日备案登记、2017年5月25日变更登记、2019年7月18日变更登记。并要求宏原消防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济南市市监局。逾期未交回,将予以公告作废。
(图片来源于济南市市监局官网)
资料显示,成立于1992年10月的宏原消防注册资本达68万元美元,是一家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消防工程和弱电系统、灯光音响工程设计等方面。
另据公告显示,2019年10月,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举报人实名举报称,宏原消防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该举报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卷宗移交济南市市监局。
经济南市市监局调查查明,宏原消防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其中,出资人之一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曾因未申报2005年度企业年检,被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而在2012年9月20日,宏原消防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申请材料《委派书》、《合同修改协议》、《公司章程》中使用无效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印章。
另外,在2017年5月9日、25日以及2019年7月18日,宏原消防向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董事备案登记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等信息时,也曾隐瞒真实情况,在各申请材料中使用了无效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印章。
经调查,上述事实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济南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撤销宏原消防2012年9月20日变更登记、2017年5月25日和2019年7月18日三次变更登记,以及2017年5月9日的备案登记。济南市市监局同时要求宏原消防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逾期未交回,本局将予以公告作废。
济南市市监局称,如宏原消防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中的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鲁网